外来工小刘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员工,从事风钻等工作,三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去医院接受治疗。经诊断,医院出具了“尘肺1期”的初步诊断。随后,厦门市职业病防治院也出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,诊断结论认为小刘属于“职业病观察对象”,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,一年后复查。
此前,双方已经打过官司。当时,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,并支付其医疗费。
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。2012年6月,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,诊断结论仍然是小刘属于“职业病观察对象”。
去年年底,双方又闹上了法院。小刘认为,虽然他只是“疑似职业病”病人,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,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届满。经审理,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其工资2万多元。
法官说法
疑似职业病企业要担责
为何疑似职业病,也能获得赔偿?对此,本案主审法官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;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,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。”第三款规定: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、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,由用人单位承担。”
本案中,从厦门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,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。因此,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小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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